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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1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应布置在大气含尘和有害气体或化学污染物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 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或化学污染物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或强电磁场的区域。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 在厂区内应布置在环境清洁、污染物少、人流和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4.1.2 洁净厂房净化空调系统的新风口与城市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相邻侧边沿)宜大于50m。当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设有城市绿化带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5m。
4.1.3 对于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和模拟振源的影响,并应与容许振动值比较分析后确定。
4.1.4 厂区总平面布置时,应按洁净生产、非洁净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动力系统和办公、生活等功能区合理布局。
洁净厂房宜根据电子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和各种功能区的要求,按组合式、大体量的综合性厂房布置。
4.1.5 洁净厂房周围及其周边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材料。
4.1.6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但不宜种植对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植物。
4.1.7 洁净厂房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若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长边侧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 洁净室型式
4.2.1 洁净室可根据电子产品生产工艺特点、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布置要求分为隧道式、开放式和微环境等,也可按气流流型分为单向流洁净室、非单向流洁净室和混合流洁净室。
4.2.2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垂直单向流洁净室的空间,应包括活动地板以下的下技术夹层、洁净生产层和吊顶以上的上技术夹层。
4.2.3 洁净室型式的选择应综合生产工艺要求、节约能源、减少投资和降低运行费用等因素确定,各种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宜采用混合流洁净室。对空气洁净度净度要求严格时,宜采用微环境等型式。
4.3 洁净室布置和综合协调
4.3.1 洁净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洁净生产区、辅助区和动力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各种辅助用房,应合理分区布置;
2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宜分隔为单独的房间;
3 生产过程中排放腐蚀性气体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工序应分类、集中布置或与其他生产房间分隔;
4 发热量、发尘量大的生产工序或生产设备,宜与空气洁净度要求严格的房间分隔布置;
5 洁净室(区)的辅助设备、维修间等技术支持区,宜集中布置在洁净室(区)的相邻房间,技术支持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低于洁净室(区)的等级;
6 若需在洁净室(区)内设置洁净电梯时,应采取气闸间、洁净送风措施;
7 应符合有关防爆、防火、消防等要求。
4.3.2 洁净室(区)的空间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生产设备、物料运输系统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布置,并应做到有效、灵活和操作方便;
2 各类管线的空间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安全间距和维修要求;
3 终端高效空气过滤器、照明灯具和各种公用动力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洁净度等级、安全生产和维修要求;
4 洁净生产层的高度应按生产设备、微环境装置和物料运输设备的外形尺寸确定。技术夹层高度应根据具体工程要求确定。
4.3.3 洁净室(区)内应少分隔,但下列情况应予分隔:
1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的房间与相邻的生产区段或房间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时,应设隔墙;
2 在电子产品生产过程中,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或房间之间;
3 生产过程中排放影响产品质量的有害气体或化学污染物的工序、设备,宜分隔设独立房间。
4.3.4 洁净厂房的布置应综合协调生产操作、设备安装和维修、公用动力管线、气流流型以及净化空调系统等各类技术设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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