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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文章作者:超级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 33124次  时间:2022-08-10 22:30:11

  7.1 一般规定

  7.1.1 废气向大气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1.2 需要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时,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7.1.3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3 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7.1.4 当工艺设备扬尘点较多时,除尘系统宜分区域集中设置;每个除尘系统连接的排风点不宜过多;当不能完全通过调整管径等达到风系统水力平衡要求时,可在风阻力小的支路上设调平衡用的阀门;风阀宜设置在垂直管路上。

  7.1.5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以及间歇工作的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装设与工艺设备联动的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取正常排风量的15%~20%。

  7.1.6 干式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当确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粉尘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扬尘。

  7.1.7 湿式除尘系统污水有条件时应直接利用,无直接利用条件时应经处理后回用。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

  7.2 除 尘

  7.2.1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 净化后气体或粉尘的容许排放浓度;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

  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7.2.2 粉尘净化宜选用干式除尘方式。不适合选用干式除尘或选用湿式除尘较合理的场合,可选用湿式除尘方式。

  7.2.3 含尘粒径在0.1μm以上、温度在250℃以下,且含尘浓度低于50g/m3的废气的净化宜选用袋式除尘器。选用袋式除尘器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袋式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除尘工艺对除尘器的技术要求。除尘器的总效率宜根据实际处理的粉尘的粒径分布及质量分布、除尘器分级效率经计算确定。

  2 袋式除尘器的运行阻力宜为1200Pa~2000Pa。

  3 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应根据气体和粉尘的类型、清灰方式、滤料性能等因素确定。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时,过滤风速不宜大于1.2m/min;采用其他清灰方式时,过滤风速不宜大于0.60m/min。

  4 袋式除尘器的漏风率应小于4%,且应满足除尘工艺的要求。

  7.2.4 袋式除尘器清灰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确定,宜采用脉冲喷吹、反吹风清灰方式,也可采用机械振打、复合清灰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多雨地区不宜直接采用大气作为反吹风气源;

  2 混入空气易引起除尘器内燃烧或爆炸时,不应采用空气作为清灰用气体;

  3 分室数量大于或等于4的反吹类袋式除尘器宜采用离线清灰方式。

  7.2.5 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应能适应被处理气体,其耐温性能、抗水解性能、抗氧化性能及耐腐蚀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选用经过表面覆膜处理的滤料。

  7.2.6 旋风除尘器可作为预除尘器使用。旋风除尘器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旋风除尘器计算参数

  7.2.7 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除尘工艺对除尘器的技术要求。湿式除尘器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湿式除尘器计算参数

  7.2.8 采用静电除尘器时,粉尘比电阻值应为1×104Ω·cm~4×1012Ω·cm。

  7.2.9 净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除尘器应符合本规范第6.9.9条~第6.9.14条的要求。

  7.2.10 有结露或冻结可能时,除尘器应采取保温、伴热、室内布置等措施。

  7.3 有害气体净化

  7.3.1 有害气体净化应根据有害气体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吸收、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生化法、电子束照射法和光触媒法等方法。废气净化最终产物应以回收有害物质、生成其他产品、生成无害化物质为处理目标。

  7.3.2 有害气体净化吸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被吸收气体、吸收液、吸收塔形式和要求的吸收效率,选择经济合理的空塔气速;

  2 气液之间宜逆流运行、有较大的接触面积、有一定的接触时间,并宜扰动强烈;

  3 应根据有害气体吸收难易程度采用适宜的液气比,液气比宜可调节;

  4 吸收塔的气体进口段应设气流分布装置,吸收塔的出口处应设置除雾装置;

  5 应耐腐蚀,运行应安全可靠;

  6 构造宜简单,宜便于制作和检修。

  7.3.3 吸收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被吸收组分的溶解度应高,吸收速率应快,应有良好的选择性;

  2 蒸汽压应低;

  3 黏度应低,化学稳定性应好,腐蚀性应小,应无毒或低毒,并应难燃;

  4 价格应合理,且应易于重复使用;

  5 应有利于被吸收组分的回收或处理。

  7.3.4 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宜采用吸附法净化,吸附剂宜再生后重复利用。废气吸附处理前应除去颗粒物、油雾、难脱附的气态污染物,以及能造成吸附剂中毒的成分,并应调节气体温度、湿度、浓度和压力等满足吸附工艺操作的要求。

  7.3.5 吸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

  2 净化效率不宜小于90%。

  3 吸附剂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4 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风速应根据吸附剂的材质、结构和性能确定,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宜取0.20m/s~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毡时,宜取0.10m/s~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宜取0.70m/s~1.20m/s。

  5 吸附剂和气体的接触时间宜为0.5s~2.0s。

  7.3.6 吸附法净化有害气体宜选用活性炭、硅胶、活性氧化铝、分子筛等作为吸附剂。

  7.3.7 吸附剂脱附可采用升温、降压、置换、吹扫和化学转化等方式,也可采用几种方式结合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附产物宜分离并回收;

  2 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剂时,脱附气的温度宜控制在120℃以下;

  3 脱附气冷凝回收有机溶剂时,冷却水宜采用低温水。

  7.4 设备布置

  7.4.1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生产设备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或难以做到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可另择合适的场地布置,但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7.4.2 除尘器宜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宜选用排尘通风机。除尘系统各排风点计算压力损失不平衡率不宜大于10%,当通过调整管径或改变风量仍无法达到时,可装设风量调节装置。

  7.4.3 湿式废气净化设备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严寒地区,湿式废气净化设备应设置在室内;寒冷地区,湿式废气净化设备宜设置在室内。

  7.4.4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应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7.4.5 袋式除尘器布置在室内时,应留出便于滤袋的检查和更换的空间。

  7.4.6 设备的阀门、电动机、人孔、检测孔等处应设操作平台或留有操作空间。

  7.4.7 设备布置在屋面时,该屋面应按上人屋面要求进行设计。

  7.5 排 气 筒

  7.5.1 排气筒的高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不应低于15m。

  7.5.2 排气筒出口风速宜为15m/s~20m/s。对集中大型排气筒宜预留排风能力。

  7.5.3 排气筒应设置用于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7.5.4 排气筒排烟时应根据烟气条件设绝热层、防腐层等。

  7.5.5 一定区域内的排风点宜合并设置集中排气筒。

  7.6 抑尘及真空清扫

  7.6.1 在不影响生产和不改变物料性质时,对扬尘点宜采用水力喷雾抑尘。

  7.6.2 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地面清扫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真空吸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真空度宜大于30kPa;

  2 吸气量宜满足2个~3个吸嘴同时工作,可按粉尘或物料粒径3.0mm~30mm设计;

  3 应根据清扫面积的大小和卸灰条件等因素确定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真空清扫设备;

  4 真空清扫设备应有自动保护功能。

  7.6.3 真空清扫管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生产装置和对应的料仓区域宜设置一套独立的真空清扫管网系统;

  2 应根据吸尘软管长度及其工作半径,确定各吸尘口之间的合理距离;

  3 吸尘管材质应按粉尘性质确定;

  4 从主管接引支管时,宜采用支管接头或Y形接头,支管应从主管的侧面或上部接入,并应保证支管中物料流向与主管中物料流向的夹角不大于15°,支管中的物料流向与主管中的物料流向应成顺流方向;

  5 弯管曲率半径不应小于4倍公称管径。

  7.7 粉尘输送

  7.7.1 粉尘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尘加湿后更利于其回收利用时,粉尘应加湿输送或搅拌制浆后输送。

  2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需远距离输送时,干式输送方式宜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

  3 机械输送的设备选型,后一级设备的输送能力不应小于前一级设备的能力。气力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有50%以上裕量。

  4 储灰仓卸灰时,宜采用真空罐车、无尘装车装置、加湿机,无条件时,应在卸灰点设置局部排风。

  7.7.2 采用气力输送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时,气力输送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

  2 气力输送设备前宜设置中间储灰仓,中间仓的容积应按1d~2d储灰量设计;

  3 气力输送管路易磨构件宜采取耐磨措施;

  4 输送大量的磨琢性强的粉尘时,宜设置备用的仓式泵输灰系统;

  5 管道中的弯管曲率半径不宜小于8倍公称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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