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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
11.1 配 电11.1.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生产工艺确定。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宜由变电所专线供电。11.1.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11.1.3
附录A 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举例
附录A 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举例
附录B 医药洁净室(区)的维护管理
B.0.1 医药洁净室(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员应按本规范第5.2.4条的净化程序出入医药洁净室(区),限制非本洁净室(区)人员进入医药洁净室(区)。2 物料、工器具、设备等进入医药洁净室(区)前必须净化,进入无菌洁净室(区)前还须消毒灭菌。物料、工器具、设备等净化和消毒灭菌后,应经传递窗或气闸室进入医
附录C 医药洁净室(区)的验证
C.0.1 医药洁净室(区)的验证,应包括下列内容:1 医药洁净室(区)的验证,应包括室内系统及设施,如净化空气、工艺用水等系统及设施的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2 系统及设施的安装确认,应包括各分部工程的外观检查和单机试运转。3 系统及设施的运行确认,应在安装确认合格后进行。内容应包括带冷(热)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011条文说明制定说明《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4月2日以第968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1、总则
1.0.1 近年我国食品质量屡受质疑,影响经济发展及国家声誉。目前在主要发达国家不仅传统的、产业化的食品工业已采用了洁净室技术,订有洁净级别,而且快餐、正餐的餐饮业,也在走向产业化。产业化生产的质量保证核心是生产环境,必须营造空气洁净微环境,否则产业化、大规模则无可能。但是目前国外也没有完整的像本规范
3、工厂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3.1.1 洁净厂房与其他工业厂房的区别在于洁净用房内的生产工艺有空气洁净度要求,食品工业洁净用房与其他工业洁净用房相比,空气洁净度标准又有微生物的控制要求。然而,室外大气中含有大量尘粒和细菌,新建、改扩建时,将厂址选择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较低的地区,是建设食品工业洁净厂房的必要前提。
4、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
4.1 一般规定4.1.1、4.1.2 食品控制是从饲养(种植)、收获、加工、流通到消费整个过程,本规范的制订主要针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应注重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突出对最终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控制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食品开放式生产比封闭式生产需要更高级别
5、对工艺设计的要求
5.1 工艺布局5.1.4 本条文规定操作台之间、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建筑围护结构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维修和清洁的距离,根据生产实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宜如表13及图3所示。表13 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图3 操作设备所需的最小间距5.1.5 因为回、排风口一般靠墙布置,所以要求排污的工艺设备尽量靠墙。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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